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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经贸和投资法规

2014-08-19来源:商参处

一、坦桑尼亚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和规则

1、进出口贸易经营者和商品进出口许可 在坦桑尼亚,任何个人都需经过在坦当地合法注册取得商业经营执照后,均可以同时申请进出口执照,独立从事进出口贸易。对于经营某些特定货物,如:烟酒、药品、石油、军火和爆炸品以及矿产、林产和野生动物等进出口的公司还需要在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特定的营业许可。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每做一笔贸易都必须在自己开户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货物的进出口申请表。该表内容包括:编号、开户银行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产地以及装运港口、数量和金额等项。对于从事一般货物贸易的申请表,由开户银行转报坦桑海关、中央银行外汇管制部门等,并用作收汇和汇兑的凭证。在通常情况下,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申请均能够得到自动批准。

凡从事在坦桑政府规定的特定商品范围之内的货物进出口的公司,除本身要求有经营这种货物的营业许可之外,每从事一笔这种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也都要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单独的申请,并凭批准证书在海关报关放行。 对于坦桑尼亚标准局(TBS)规定有质量标准限制的货物,则必须在该商品出关前取得(TBS)的质量认证,如果没有质量认证也无法进口。 2、市场准入与贸易壁垒调查 坦桑尼亚是个经济落后的国家。但是其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却相对较高。不同国家的商人进入坦桑尼亚进行贸易或投资活动,并无国别歧视。不同国家的商品进入坦桑尼亚,除按照规定关税税率有所不同以外,在其他方面的规定也无差别。坦桑对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比较少。在财政支出中,也不存在出口产品补贴。

外国个人需在坦桑尼亚注册设立公司后,在坦当地进行经贸活动。坦桑尼亚政府规定允许自有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坦桑设立独资企业。所有企业一经设立即享有国民待遇,与本国公民所开办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包括银行和新闻媒体等在内的绝大多数行业都允许外国投资经营。只有在设立旅游业和矿业企业时要求坦桑尼亚公民至少占有25%股份。按照坦桑尼亚的法律所有可以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

在进口方面,坦桑尼亚所规定的管制条款相对较少。除去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要求各国加强管制的商品以外,其它商品一般不设进口许可证限制。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的限制,除坦桑尼亚国家标准局设有质量检查标准,规定进口前必须经过指定检验程序检验合格的以外,其它进口产品经坦桑尼亚政府指定的国际商检公司检验以后,就可进口。很多在其他国家受到限制的进口货物,如旧设备、旧汽车、旧电器、旧服装和旧鞋等,在坦桑尼亚也允许进口。出口产品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商品,在坦桑尼亚是限制出口的。木材、矿产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并在出口前交纳规定的税费。国际规定的保护动物或者这些动物的制品的贸易按照规定限制或者禁止。

二、坦桑尼亚投资相关法律和规则

1、投资主管部门 成立于1997年的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为政府首要机构,履行协调、鼓励、促进、便利和推动外国资本在坦投资等职能,并负责向政府提供投资及其相关事物的建议。作为政府全权处理投资事务的首要代理机构,TIC具体履行以下一些职能:帮助建立企业,如:注册公司和企业、协助投资者获取进行投资所必需的许可证、执照、批准书和登记证等、解决本地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各类问题、促进本地与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保证投资场所的安全以及帮助投资者建立出口加工区(EPZ)、授予可证明投资者身份的官方证书,批准投资保证书和注册技术协议、提供有关投资机会、收益、鼓励等方面的最新信息以及为所有已经或未经TIC注册的投资者提供帮助。

2、投资行业的规定 主要法律法规有:<坦桑尼亚投资法1997>、 <桑给巴尔(Zanzibar)投资保护法>, 1986年2月19日第3号, 1983年5月3日生效、1980年9月8日的<石油法(开采和生产)>第27号, 1981年7月15日生效、1979年12月8日第17号的<采矿法>, 1979年12月31日生效、1983年7月16日第19号的<国家环境法>, 1983年10月15日生效、1973年11月22日第33号的<收入税法>, 1974年1月生效、1987年4月3日第一号的<专利法>、 1987年12月26日第12号的<贸易和服务商标法>, 1988年1月6日生效.

3、禁止的行业:1)制造和加工迷幻药;2)武器和军火的制造;3)砍伐木材、胶合板、合板、以木材为主,使用原木作为原材料的行业需经旅游及自然资源部的批准。

4、限制的行业:无

5、投资方式的规定: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外国投资允许有100%的股份在下列基础设施行业:高速公路建设、桥梁、电信、机场、铁路、自来水分布、电力。要求投资者具备专有的技术如航线、海运,高科技工业、房地产、制药等行业,并提供相应职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及推荐书等。如TALA负责所有的旅游业务, CAL负责清算代理处和运输商(TRA的海关厅)。食品及药品许可证是由食品及药品署负责颁发;适航证书由水运及海运代理处-SUMATRA 或运飞证书由坦桑尼亚民航署颁发。采矿及矿物探矿业务的主经销证(Master Dealer)由能源矿物部颁发,银行从业执照由坦桑尼亚银行颁发。

6、外商在当地并购企业和在当地并购上市的规定 外国投资在当地并购企业没有硬性规定,根据公司法,需要通过律师重新起草公司备忘录,修改并购公司的备忘录,重新注册。